2024-06-15

夾帶香菸給看守所受刑人未獲利 丟掉飯碗、又觸貪污罪判刑1年4月

【記者新聞網 楊永盛/苗栗報導】苗栗檢警單位去年偵辦一起詐騙案,意外發現羈押在法務部苗栗看守所的嫌犯,竟能從外面夾帶香菸入所,追查才發現是看守所雇用的吳姓個案管理師,涉嫌多次夾帶香菸給受刑人。吳男被依貪污罪收押,法官審理時才鬆口認罪,並以失業、沒有獲利、有2名女兒撫養請求法官輕判,但法官認吳損害機關形象情節嚴重,依觸犯「貪污罪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1年4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苗栗地方檢署去年追查1起桃園詐騙集團案,監控相關共犯時,意外發現羈押在苗栗看守所的詐欺集團嫌犯,竟能請人送進香菸等物資。調查後鎖定看守所的吳姓個案管理師(35歲)涉嫌重大,去年7月搜索逮捕被羈押,檢方偵結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吳男起訴。

苗栗看守所前吳姓個管師,夾帶香菸給受刑人,雖然沒有獲得利益,卻因此丟掉工作還吃上貪污罪官司。楊永盛攝

法官調查,吳男自2019年4月起與苗栗看守所簽訂「苗栗看守所運用毒品防制基金進用臨時人員勞動契約」,擔任所內的個案管理師,負責毒癮及酒癮處遇收容人出入監評估、個案管理、出所轉銜及追蹤協助毒癮及酒癮處遇等相關業務等,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法官指出,吳男明知依法,受刑人與收容人購買香菸,必須由機關合作社依市價販售或由機關代購之菸品為限,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但吳男受所內劉姓受刑人的友人請託,去年2月到5月間,累計幫忙在外買了5000元的香菸進入看守所,再請人轉交劉姓受刑人。

吳男辯解,經調查他在本案未獲得任何利益,只是單純受人情受託,攜帶香菸價值不高,以前沒有犯罪紀錄,目前失業、有2名幼女需撫養,希望法官判處緩刑、給他改正機會。但法官認為,吳男不思戮力從公、盡忠職守,依法盡其個案管理師職務,竟多次私自或利用不知情之他人交付香菸給受刑人,藉此圖利受刑人,不僅損及公務機關聲譽,也影響監所管理及秩序,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吳男1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