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遲延交屋 可要求建商給付利息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日期,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屏東縣政府表示,依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只有在「受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建商才可以順延交屋的期限。

縣府進一步說明,賣方如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每逾1日應按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若逾期3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視同賣方違約,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除應退還買方已繳房地價款,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不低於15%之違約金,對於預售屋之買賣雙方應多加注意。

地政處表示,消費者遇到預售建案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若消費者和建商簽約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書內容沒有上述違約賠償的條文,消費者仍得向建商請求依法賠償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44條規定向本縣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7340324)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得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最後,縣府也同時提醒建商,延遲交屋之行為,已經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建商確實履約,如未改善,可依消保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