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6

「我們去沒人的地方」 國中女生遭男網友猥褻

2024 05 26 277938 fotor ai 20240526154531 | 猥褻,少女,花蓮,國中生 國中生, 少女, 猥褻, 花蓮 記者爆料網

【記者爆料網陳政勳/花東報導】花蓮一名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未滿14歲少女,兩人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不料,男子為滿足自己色慾,放學時將少女載至沒人的地方,強制親吻、撫摸少女胸部得逞,法官認定男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猥褻罪得逞,因此處以3年6月徒刑。

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告王姓男子使用臉書,以「李艾特」為暱稱,並設置年輕男子的照片,藉此認識了被害少女,當時少女誤認為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答應在某日放學後,跟著王男開車一起約會。

少女上車後,驚覺王男與臉書照片判若兩人,但還是答應上車,男子以假藉聊天為由,告之要前往「沒人的地方」,便開車到花蓮某超商後方停車場。

開始對少女上下其手,少女當時明確表明,「我不想要這樣子」等語,還用手不斷將王男推開,但他仍違反少女意願下,在車內強行拖下少女的外褲,並隔著內褲將自己的生殖器,在少女下體磨擦,還親吻少女臉部、並撫摸她的胸部,藉此強制猥褻得逞。

少女的父母事後發現異狀,訊問下才得知女兒遭到侵犯,一氣之下報警提告,面對檢警偵訊,被告王男坦承不諱,但辯稱不知道少女年紀不滿14歲,但檢方勘驗少女照片,身高不滿140公分,特徵仍有稚嫩氣息,認定王男根本狡辯之詞,因此對王男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王男為了滿足一己之私,不顧少女年紀尚小、心智未臻成熟,不顧對方意願下,對少女做出踰矩的行為,且事後又以狡辯之詞,又未與少女及其監護人達成和解,所為實屬不該,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2024 05 26 788170 2024 05 26 16.07.02 | 猥褻,少女,花蓮,國中生 國中生, 少女, 猥褻, 花蓮 記者爆料網
花蓮法院認定男子對未滿14歲少女強制猥褻罪成立。出自google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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