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男肇事逃逸裝沒事吃宵夜 瞎扯沒酒駕遭判決打臉

2024 02 02 729123 613 | 宵夜 交通事故, 公共危險, 新北市, 林口區, 肇事逃逸, 酒駕, 駁回上訴 記者爆料網
▲張男肇事逃逸,警方循線逮人。(翻攝畫面)

【記者爆料網 莫沛宇/新北報導】新北市林口區1名47歲張姓男子,於111年4月16日21時許,自家中開車外出,擦撞路旁車輛後竟肇事逃逸,不過張男逃逸時全被案發地點一旁打球民眾目睹,遭記下車型車色。車主報警後,在附近豆漿店外發現肇事車輛,並入內找到正在吃宵夜的張男。張男起初辯稱是被朋友載來吃宵夜,且進店後才喝「小瓶」威士忌,否認肇事及酒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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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肇事逃逸全被監視器拍下。(翻攝畫面)

警方依規對張男實施檢測,發現酒測值達0.92mg/L,並調閱沿途監視器,確認張男自家中上車後肇事逃逸至豆漿店時,車上並無第2人進出,遑論「友人」載往豆漿店吃宵夜。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將張男移送偵辦,案於同年8月判決出爐,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張男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但張男仍不服,案經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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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逃進豆漿店裝沒事吃宵夜。(翻攝畫面)

高院審理指出,張男堅稱飲酒行為是發生在豆漿店內而非肇事前,但店內監視器拍得清清楚楚張男進店點餐後,僅用餐盤盛放1白色盤子、1杯杯裝飲料入座,輔員警找到張男時的密錄器,並未在桌上看見任何張男所稱「小瓶威士忌」物體,用餐過程張男僅啜飲豆漿店飲料,並無飲用其他飲料的動作。高院認張男辯詞均屬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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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勿開車,請勿酒駕;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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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時間|2024/02/02 11:44
更新時間|2024/02/02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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