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資收單車」 警還原真相化解誤會

【記者 玉女 台中 報導】

法律上遺失物和無主物的區別,要視所有權人對該物品主觀上有沒有丟棄的意思及其所表現的行為;而拿取遺失物或無主物的人,也視其主觀上對物品的主觀判斷,並且會對該物品的狀態或放置環境等綜合考量,難以一概而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日前於雷中街一帶社區便釐清了一件因誤認為無主物所產生的案件,還好員警們的機智和仔細查證還原了事實真相,避免鄰居可能的失和。

原來在8月31日晚間21時左右,一名陸姓青年向水湳派出所警員林彥均、林秝成報案腳踏車遺失,報案人忘了單車停放在何處,因此林等兩員旋即調閱社區監視器釐清案情,過沒多久,監視器畫面顯示有位小男童騎著失主的單車從畫面中經過。

陪同查看監視器畫面的警衛對社區住戶瞭若指掌,一眼就認出這位小朋友是哪戶人家的小孩,並說這位年約十歲的小朋友平時聽話乖巧,應非有意竊取這台腳踏車,況且這部單車早已十分破舊,價值甚低,讓人感覺不合情理。但警方見到小朋友騎著不屬於自己的單車,還是需要好好釐清。

因此林等兩員又調閱了數支監視器,期能了解事情始末,還原真相,原來陸姓失主將自己生鏽又破舊不堪的腳踏車,停放在社區資源回收區旁,小朋友誤以為是要被丟棄的無主物,隨手騎去代步了,正當眾人討論案情,這位小朋友拎著家人的宵夜剛好迎面而來,原來這位貼心的賴小朋友是去幫家人買吃的,剛好看到一部待回收的腳踏車,不疑有他的隨手取用並停回原處。

在還原整件事情的始末後,陸姓腳踏車失主覺得自己有疏失,將破舊腳踏車停放在資源回收區旁,導致鄰居誤會是要丟棄的腳踏車,所以亦不願追究,感謝警方的協助查證。

分局長郭士傑讚許林等兩員仔細的調查,積極協助釐清事件原委,讓事情圓滿落幕,並且也給了兩位孩子很好的機會教育,告誡切莫貪圖一時方便、草率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