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B匝道事故礙交通 存證後不待警竟開回家

【台灣電報記者 玉女/ 台中報導】

112年12月12日17時左右,臺中市第五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姜孟緯接獲報案,於北屯區臺74快速道路太原路匝道內一起交通事故。考量快速道路行車阻塞及高速情況易引發連鎖事故,姜員在前往現場途中立即通報值班人員要求駕駛先拍攝現場照片,並將車輛移至平面道路等待警方會合處理。

姜員抵達現場,僅見一輛車及洪姓男子(69年次)在場。洪男聲稱在太原路匝道遭後方車輛追撞,報案當時遵從警方指示,雙方拍照後約定移至平面道路等候,但後車於拍照完成後,上車便一路往平面道路行駛揚長而去。姜員查閱洪男於匝道拍攝照片,確認逃逸車輛車牌號後,聯絡駕駛陳姓女子(82年次)進行說明。

陳女於當天17時許到前來說明。陳女辯稱看到對方拍照後離開平面道路,不知應該留下。姜員展示匝道下拍攝的車輛損壞照片,告知當事人應在匝道等待警方會合,並未離開現場。姜員告誡陳女,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留在現場處理,不可存有僥倖心理。警方依規定製作事故資料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告發陳女的肇逃行為,並向洪男告知案件進度及民事求償的權利。

警方呼籲,發生車禍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均應留在現場處理,事故後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人傷亡的肇逃財損案件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除處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罰鍰外,還要吊扣駕照1至3個月,千萬不可輕忽。

匝道財損事故妨礙交通可自存證後移車等待警方
事故引起車輛大排長龍
兩車於匝道發生碰撞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