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取締閃光紅燈未停車輛  民眾不滿質疑找碴

2 7 | 臺灣黑熊,六龜,蜂箱,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記者爆料網

【記者爆料網/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日前在昌平東八路路檢,告發多名閃光紅燈未停車的駕駛,民眾不滿將取締過程拍下,質疑警察找碴;警方強調,閃光紅燈本來就應停車再開,只是很多民眾常疏忽。

畫面中警方執行路檢勤務,有兩部機車行經有閃光紅燈號誌路口時直接穿越,也被警方攔下告發,民眾質疑該路段車輛很少,路檢勤務是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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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閃光紅燈未停遭告發。翻攝畫面

警方指出,9月是交通安全月,台灣正力圖洗刷「行人地獄」惡名,除了呼籲用路人遵守交通號誌外,警方也落實常被人疏忽的「閃光紅燈停、閃光黃燈慢行」的宣導及取締勤務。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安全時才能繼續前行,違者可開罰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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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時間|2023/09/22 16:21
更新時間|2023/09/22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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