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零容忍,強力執法防酒駕


【記者尤華恩/台南報導】112年8月23日7時25分,在本市安平區府平路與健康三街口,發生一件自小客車與行人相撞之嚴重交通事故,行人送醫後仍傷重不治,自小客車駕駛經酒精濃度測試,酒測值達0.57mg/l,初步分析係因駕駛人酒後駕車及「行至路口未遵守減速慢行的規定」,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自即日起強化酒後駕車防制勤務,於8月24日至28日,連續5天執行「取締酒駕大執法」,針對轄內酒駕易肇事之熱點時段、路段,規劃組合警力實施封閉式攔檢稽查,執法首(24)日查獲1件酒後駕車涉嫌公共危險案件,戮力守護民眾安全及遏阻酒後駕車僥倖心態。
第四分局統計,今年起至8月23日止,酒駕違規取締計109件,其中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計64件;另未禮讓行人違規取締計125件。自112年6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上路,依據道交條例第35條增訂規定,汽機車駕駛人經測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除裁處罰鍰、當場移置保管駕駛車輛、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外,另需扣繳該汽機車牌照,並吊扣牌照2年。另酒測值如超過0.25mg/l,涉及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分局呼籲民眾酒後駕車傷人害己,應謹記「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指定駕駛」及「喝酒找代駕」等交通安全法則,以減少因酒駕肇事所引起的社會、個人與家庭傷害。同時也呼籲駕駛人行經路口應「車輛慢看停、行人安全行」,尊重行人路權,共創安全友善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