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籲請旅宿業儘速填報營運報表以免受罰

花蓮縣政府籲請旅宿業儘速填報營運報表以免受罰

台灣電報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為掌握花蓮縣境內旅宿業營運狀況,觀光處呼籲旅宿業者應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如期按例填寫營運報表。花蓮縣目前合法登記之旅館共計157家;民宿共計1799家,凡於110年12月31日前領取合法旅宿業登記者,均應於111年1月31日前至「臺灣旅宿網」完成110年下半年(7月至12月)營運報表,觀光處除專人以電話通知提醒外,對於逾期未完成填報之業者將加強催報並依法處罰,以利旅宿業營運狀況之統計及管理。

觀光處提醒旅宿業者注意,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3條暨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1條第1項規定,旅宿業者應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完成填報,如違反規定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視情節輕重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交通部觀光局將於2月28日封存110年營運報表填報系統,屆時將無法再填報,縣府將對未填報業者進行裁罰,請各業者於111年2月28日前,完成110年下半年之營運報表,以免受罰。

另外有關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1條業於110年9月6日修正發布,旅館業者應「每月」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並於次月20日前完成營運月報表;其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應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請業者定期至臺灣旅宿網「營運半年報表」處填報,如忘記自家帳號及密碼,可逕洽觀光處觀光產業科查詢,連絡電話:8221711。

花蓮縣大部分業者尚能依規定主動填報,惟仍有少數業者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填報,呼籲旅宿業者務必於2月28日前覈實填報營運報表,以免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