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檢察官車禍竟向女大生說「跟我做愛不用給錢」 監察院彈劾送懲戒

離譜!檢察官車禍竟向女大生說「跟我做愛不用給錢」 監察院彈劾送懲戒
| 檢察官涉性騷擾遭彈劾 台北地檢署, 性騷擾, 檢察官陳立儒, 監察院, 萬華分局 記者爆料網

【記者爆料網/台北報導】離譜!臺北地檢察署檢察官陳立儒,今年5月間騎腳踏車遭1名女大生騎機車擦撞,不但沒報警還向對方說出:「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等語,女子向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經臺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監察院於11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彈劾陳立儒之提案,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今(14)日發布新聞表示,陳立儒檢察官於112年5月21日與性騷擾申訴人在臺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事故糾紛,陳檢察官身為司法人員,於遭申訴人機車碰撞,且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情形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該糾紛,卻要求對方以做愛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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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通過對陳立儒檢察官彈劾案。翻攝畫面

陳立儒向對方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經申訴人向臺北市萬華警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經臺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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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向臺北市萬華警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翻攝畫面,

監察院指出,陳立儒於該院調查時,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情事,雖雙方經臺北市政府調解成立,惟陳檢察官職司司法人員,於遭逢行車糾紛之際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之言語騷擾申訴人,致申訴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實不可取。

監察院指出,陳立儒檢察官於112年5月21日之言行,除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並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案經媒體報導,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具《法官法》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之必要,該院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89條第8項準用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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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時間|2023/11/14 17:56
更新時間|2023/11/14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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