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內兩度約小三進摩鐵辯稱「上廁所」 妻蒐證提告判賠20萬

15天內兩度約小三進摩鐵辯稱「上廁所」 妻蒐證提告判賠20萬

【記者爆料網/台中報導】台中1名結婚13年、並育有2名子女的陳姓男子,從3年前開始與張姓女同事發生婚外情,前年10、11月間,兩人在15天內兩度前往嘉義1處摩鐵,陳妻蒐證提告,陳男雖辯稱是去摩鐵上廁所,但蒐證照片顯示兩人舉止親密,且法官認為摩鐵「常為男女欲行超逾正常友誼之親密行為」選擇場所,未採信陳男、張女說法,二審判決兩人需賠陳妻2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及張女於2021年10月22日一同至雲林縣某餐廳用餐,牽手且舉止親密,隨後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2021年11月5日一同前往雲林某餐廳用餐,隨後前往嘉義某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法院審理時陳男及張女辯稱,10月22日僅聚會用餐,用餐後陳男肚子不適,自行開車前往汽車旅館上廁所,11月5日亦僅為聚會用餐,餐後陳男肚子不適,自行開車前往汽車旅館上廁所,兩人並未交往、發生性行為。

但法官審理發現,2021年10月22日、11月5日照片顯示,張女於這兩天在餐廳外與陳男並肩行走期間,持續以左手挽住陳男右手臂,足見兩人相處期間確實舉止親密。法官並認為,兩人於短短15日內,即兩度於用餐後前往汽車旅館,衡諸我國通常社會經驗,汽車旅館提供短時間休息之服務,設有獨立私密空間、盥洗設備一應俱全,且入住時無須下車,具相當程度之隱密性,常為男女欲行超逾正常友誼之親密行為時所擇場所。

法官認為,一般已婚人士為免遭他人指點竊論,當會避免與異性共同前往該處,陳男若確有肚子不適情形,應能另尋附近可供無償使用之加油站、速食餐飲店或其他公共場所附設廁所,卻選擇易遭他人非議、更須另行付費之汽車旅館,且根據陳妻提出照片顯示,陳男用餐前、後神色自若,身形、步履未見有何身體不適之異常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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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時間|2023/06/29 13:29
更新時間|2023/06/29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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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記者新聞網記者爆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