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還怪別人報案 警:依法告發另可扣照

肇逃還怪別人報案 警:依法告發另可扣照

【台灣電報記者 玉女/ 台中報導】

臺中市第五警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吳政哲,於2月12日15時01分處理本轄雷中街18巷內交通事故。一名報案人尹男(73年次)表示其一部普重機車停在雷中街18巷某址前,同日14時左右準備騎車出門發現機車有破損痕,因車停放很久不知是否遭車碰撞。

吳員調閱警方監視器無果,積極另調閱民間監視器,原來是一部一自小客車涉及肇逃,開進該條巷子裡時發現不易通行進行倒車,駕駛撞倒後下車將它牽起後離去。

警方依照調閱民間監視器得知該部車輛通知駕駛許女(73年次)到案說明。至傍晚肇事駕駛許女到案直表示:「對方車沒有怎樣為何要報警?自己很衰,遇到死要錢的!」。警方提示許女監視器畫面後,表示現場看車都沒事就沒報警,吳員告知許女「不管車損多嚴重,至少報警或者找到對方跟對方說明,而不是將車開走」。只是許女聽不進,還一度不願製作紀錄,認為自己沒有錯誤。

惟警方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告發許女肇事逃逸,並告知許女車禍應該報警,勿因為僅車損就逕自離去。

警方呼籲遇車禍事故發生,如僅有車輛部分毀損或雖有人受傷但經雙方駕駛同意後,可將車禍現場及受損處多角度拍照後,將車移置至安全處所,待警方到場處理後交由警方,不僅可減少其他用路人塞車,亦可避免二次事故的發生。

停放於路旁遭碰撞之機車受損
肇事車輛損傷處
肇事駕駛倒車不慎撞倒機車
肇事駕駛撞倒後將車牽起後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