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如鄉竊取電纜線夫婦 遭蝦農多人傷害致死等案屏檢偵查終結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本案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陳O成、陳O瑋、李O忠、李O同、李O財、莊O明等6人分別涉犯下列罪嫌而提起公訴,茲將被告陳O成等人涉犯罪嫌分述如下:

1、被告陳O成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嫌、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同法第304條強制罪嫌。

2、被告陳O瑋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嫌、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及同法第304條強制罪嫌。

3、被告李O忠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嫌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4、被告李O同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嫌、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5、被告李O財及莊O明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嫌。

(二)    不起訴處分部分:

1、被告李O忠、莊O典涉嫌傷害告訴人潘O花部分。

2、被告莊O典、黃O吉涉嫌傷害廖O源致死部分。

二、本案起訴犯罪事實略以:

(一)陳O成、陳O瑋為父子及李O忠、李O財為兄弟與堂兄李O同等人除陳O瑋外,均係LINE通訊軟體「抓贓衝鋒隊」群組成員,平日均以養蝦、抓蝦為業。110年7月22日凌晨2時51分許陳O成及其胞弟陳O懋之手機接獲位於屏東縣九如鄉OO村堤防外產業道路路段蝦池之斷電警示簡訊及電話,陳O成先通知李O忠,李O忠再以LINE電話轉告李O同、黃O吉共同前往圍捕後,隨即駕車偕其子陳O瑋,於凌晨3時許趕至蝦池現場,發現竊嫌即被害人廖O源及潘O花欲駕駛自小客車逃離現場,遂駕車在前阻擋渠2人離去,陳O懋亦另駕駛自小貨車適時抵達,見狀即持棍棒插入廖車左前輪輪框阻止,廖車倒車受阻失控撞及網室栽培網幕後停車。陳O成、陳O瑋即共同基於毀損、強制罪之犯意聯絡,分持棍棒朝毀損廖O源車輛,致令不堪使用,並喝令廖O源、潘O花下車即共同基於傷害致死之犯意聯絡,不理會潘O花跪地求饒,分持鋁棒毆打廖O源雙手、小腿。陳O成並命廖O源趴下由陳O瑋看管,後遂基於傷害之犯意,先詢問潘O花再持鋁棒毆擊其左手臂。李O忠此時亦駕車抵達現場,復共同基於毀損及傷害致死之犯意聯絡,先持木棒毀損廖O源上開自小客車,再毆擊廖O源手腿,因木棒斷裂,再改持鋁棒朝廖O源手臂攻擊。彼等毆打廖O源後,李O同亦趕抵現場,見陳O瑋續持鋁棒朝廖員背部毆擊2、3下,即叫陳O瑋停手,由李O同詢問廖O源曾否於10幾天前有剪電纜線,嗣因廖O源高聲回答,李O同怒而共同基於傷害致死、傷害之犯意聯絡,持鋁棒邊質問邊毆打廖O源持續約3、4分鐘,之後李O同轉向質問潘O花是否竊電纜線,並執鋁棒毆打潘O花雙手數下,以為教訓。其間李O忠仍持鋁棒繼續毆打廖O源。此際李O財因李O同之通知而抵達現場,旋共同基於傷害致死之犯意聯絡,持短木棍毆打廖O源數下。莊O明則於凌晨4時許抵達現場,亦因先前蝦池電纜線遭剪過,心生不滿,共同基於傷害致死之犯意聯絡,自車上取出木棍毆打廖O源數下。嗣被告等人先後離去後獨留廖O源夫婦在現場,於同日凌晨4時27分許,潘O花爬至廖O源車上拿取廖O源手機報警後,廖O源經送屏東基督教醫院於到院前死亡。潘O花則送寶建醫院救治,呈左頰撕裂傷、雙手背腫脹、左手三角肌大片瘀青、左肘、左前臂撕裂傷、左膝瘀青腫脹。經照射X光後,發現雙手掌骨折(左手第4掌骨、右手第3掌骨)、左手尺骨骨折、左腳臏骨、腓骨骨折傷勢。

(二)屏東地檢署於110年7月22日接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下稱里港分局)報告指出,被害人廖O源及潘O花夫婦於110年7月22日凌晨3時許,在屏東縣九如鄉OO村竊取蝦池電纜線失利時,遭多名被告持棍棒毆打致1死1傷案件,該署立即指派檢察官劉俊儀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偵辦,承辦檢察官於同(22)日指揮搜索,並查扣相關之棍棒、手機及被告等人身著之衣物等證物後,於翌(23)日起陸續傳訊被告陳O成、陳O瑋、李O忠、李O同、李O財、莊O明等被告及證人到場釐清案情,並於同(23)日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羈押被告陳O成、李O忠禁見經裁准,另被告李O同、被告莊O明、李O財等人先後均經承辦檢察官交保新台幣20萬元。

三、本件多名被告為經營養蝦池之業者,渠等業者日前雖曾因共同遭不法之徒竊取電纜線,造成營業重大損失,亦不應擅自動用私刑以暴力解決糾紛,否則自身亦難逃法律之追訴。屏地檢呼籲若民眾遭受任何不法侵害時,仍應須循正當管道尋求救濟,以保障自身權益。屏檢仍將持續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共同打擊犯罪,俾維護社會治安及法紀,為共同建立幸福、宜居、安全的城市而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