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拋錨卡路中央 神力女警齊推放

【記者 玉女 台中 報導】

臺中市政府第五警分局東山所巡邏警員黃大禕、陳咨霈於12月12日7時36分巡經廍子路與景賢路口時,遠遠發現一部拋錨車停在路上,雖有放置警示標誌,但早上上班車快人潮多,拋錨車停滯馬路中央易生事故,隨即以警車做警示停放拋錨車後方,下車了解情況並提供協助。

經瞭解,民眾張小姐(30歲)表示車子才剛大保養完,不知為何今日會故障,車子雖尚能啟動,但啟動不久後卻又熄火。黃員詢問是否能把車子打到空檔,張女表示還沒試過,黃員查看後發現仍可打到空檔,便一邊控制方向盤,一邊將車子推向路旁安全地帶,另名女警陳員也是一邊注意交通,一邊使力幫忙推車,將車子推到安全地方讓大夥鬆了一口氣。車主張小姐感謝警方的熱心協助,沒有警方適時地經過並主動提供協助,當下她真的不知如何是好,現在車子安全移至路旁,一顆心也安定了下來。

分局長郭士傑嘉許同仁的主動協助,排除道路可能發生的危害,並呼籲民眾開車上路除應注意交通安全規則,亦須確認車子性能是否正常,若真的發生拋錨情事,除擺放警示標誌,也要盡量待在安全地帶等待救援,另外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適當距離參考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以上情形,如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並且放置警示標誌時須小心注意自身安全,以免發生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