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島旅遊正夯 國人應避免不當追鯨行為以免觸法

波新聞─李至文/高雄

近來有國人組團赴模里西斯遊玩,拍下與抹香鯨共游及觸摸抹香鯨的畫面,引發當地居民反彈並向該國政府主管機關檢舉,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呼籲,國人前往國外旅遊時,應遵守當地法規,合法賞鯨,避免任何違法行為,以免損及國家名譽,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

海保署表示,模里西斯西部海域為著名賞鯨觀光聖地,不僅常年可看到瓶鼻海豚及飛旋海豚出沒,也是抹香鯨的重要棲息地,該國政府觀光局為維護當地珍貴的海洋生態資源,在2012年頒布「海豚與鯨魚觀賞條例」,制訂嚴格的觀賞準則以維護遊客與鯨豚的安全,包括:禁止餵食、觸摸鯨豚,或在動物附近投擲其他物品;另除了科學研究或紀錄片拍攝的特殊許可外,也禁止任何人下水和鯨豚共游,一般遊客觀賞鯨豚則須搭乘具合法賞鯨執照的賞鯨船,由船家依規定在保持安全距離的情形下,進行賞鯨豚活動。

 海保署說明,近年來有許多民眾為了與抹香鯨合影,組團前往模里西斯國家旅遊,在未向該國主管機關申請特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下水與抹香鯨共游並觸摸抹香鯨,此等行為不僅對抹香鯨造成緊迫,也可能迫使其改變自然行為,進而造成抹香鯨被迫遷徙離開該海域,影響當地海洋生態,同時也可能已觸犯該國相關法律規定

海保署進一步說明,在臺灣所有鯨豚屬保育類動物,且受到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所保護,如果蓄意對保育類動物騷擾,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國人在出國遊玩之際,倘若在當地遇見或觀測到野生鯨豚,應遵守該國的法律規範,並進行正確的賞鯨行為,不應該因個人的私慾或商業利益行為,對該國的海洋野生動物逕行騷擾行為,以免觸犯該國相關法律;亦提醒民眾出國旅遊千萬別擅自帶回或郵寄保育類動物之產品,以免受罰,違反者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及第52條規定,除了貨物被沒收,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海保署近期有接獲民眾反映2024台灣國際潛水暨度假觀光展有參展廠商販售鯨魚骨骼製成之飾品,並標示為國外進口正品。此行為已涉嫌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海保署接獲檢舉後已請台北市政府前往查處,該府動物保護處已有會同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前往調查,後續將查扣物品將進行保育類產品鑑定。

海保署強調,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任何人不得買賣或公開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包含保育類動物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違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商品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請民眾勿任意買賣或公開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