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說法/救災救人、救雞救貓 誰在哈囉?(莊嘉宏)

圖/獨家報導主筆室製圖圖/智杰公司

據本報掌握的資訊,現場機械操作手3人、瞭望員2人、機工1人,從4月5日正式進場拆除起迄今,採24小時施作,每2小時換一班,對精神與體力都是極大的考驗,從上述的任務編制與輪班表,也可以得知,全體參與拆除的工程團隊,絕對不可能藉故拖延工程。

而主張暫緩拆除以便吊掛獸籠讓貓爬進去的主張,更是置現場工作人員安危於不顧的荒誕言論,遑論做出號召群眾灌爆市府電話的荒謬行為。簡單的說,愛護動物是正確的道德價值,但絕對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守的價值。

直接檢視現行《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在「第二章(動物之一般保護)」中規範與本案可能有關的條文為:

一、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地震來襲,飼主自己逃生避難都來不及了,在法律上當然不可能在事後以違反這條而追究飼主的刑事責任。
更重要的是,前開條文「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規範的對象是飼主,不是拆除現場的工作人員。因此動保人士在現場對縣政府及工程團隊抗議,主張暫緩拆除並吊掛獸籠等,讓貓有機會逃生,是誤解法令的行為。

二、 動物保護法第6條則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雞跟貓受困在大樓中是因為地震導致,並不是飼主或拆除團隊刻意把牠們丟回大樓;而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拆除團隊也絕對不可能把機械臂手往受困動物們的身上直接招呼過去。因此拆除工作在雞、貓仍受困的情況下繼續進行,不能認為是虐待或傷害動物。

從動物保護法相關的條文內容可以知道,是否對受困的雞、貓施以救援,是法律規範以外的道德價值所要考慮的領域。而在道德論證的領域內,輕重權衡之後,當然是以拆除團隊的人身安全優先考量。

人跟動物本來就不可以等同視之,這也是為什麼自家養的狗被外人打傷了,可以告打狗的仁兄觸犯刑法上「故意毀損他人之『物』罪」,但在民法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中,飼主沒辦法主張看到自己養的狗被打了很難過,要求精神賠償也會敗訴的原因。

人們在站在道德高位的時候往往顯得理直氣壯,但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並非亦步亦趨的兩個領域,在二者高度重疊的時候,人們常常不易察覺自己的守法行為同時也是實踐道德;反之,在二者出現不一致的時候,也就是出現規範縫隙的時候,要求大家去做法律所未規範的事情,便不能只有訴諸道德價值。一方面較難引起普遍性的共鳴,如同這次網路上對於動保人士的主張多半不贊成;一方面是,無法找到在法律上可以那麼主張的權力依據。直白地說,要求平常把「依法行政」琅琅上口的政府下令停工或者其他做為,要先幫它找到一條法律啊,找不到的話,看起來就會是鬧劇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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