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燃料費補繳期限至10月31日止。

港灣新聞網

尚未繳納112年汽車燃料使用費的車主請留意,補繳期限至112年10月31日止,收到補繳通知書請儘速繳納。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您,收到補繳通知書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臨櫃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412-1366,代碼169#)、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e-Bill全國繳費網APP」以金融卡、信用卡等多元方式繳納,未依規定繳納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者,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00至3,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