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展現執行跟騷法決心,保護被害人遠離恐怖情人 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屏檢展現執行跟騷法決心,保護被害人遠離恐怖情人 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劉修言日前於夜間接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通報黃○○涉有攜帶凶器之加重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立即陳報檢察長並責由檢察官林冠瑢偵辦,經承辦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立即實施相關偵查作為調查蒐證,同時為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訊後認為被告黃○○有反覆實施違反跟蹤騷擾防治法、傷害、恐嚇、強制等罪之虞,乃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經查,男子黃○○與被害女子潘○○前係同居情侶,因不滿潘女提議分手,竟多次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先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晚間,除持續以撥打電話予潘女外,並前往潘女恆春鎮住處盯梢、守候騷擾,足以影響潘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潘女與母親要求黃男離去,黃男竟向潘母恫稱「要對你們不利」等語。

其後,潘男於同年9月2日再次向黃男明確告知分手,然黃男為求復合,於同日先對潘女之父親恫稱要對其及潘女不利,復於111年9月4日下午,持破壞剪至潘女住處破壞紗門,擅自進入將潘女之行動電話摔毀,並以手掐住潘女脖子,手持菜刀抵住潘女脖子以如不願復合就讓你死等語相脅,詎黃男見潘女無反應,復手持玻璃瓶敲打潘女後腦杓,持續恫以如不願復合就要讓黃女家破人亡,以及我就先殺了妳再自殺等情詞,令潘女心生畏懼且受有身體多處傷害。

屏檢檢察官林冠瑢訊問後,審酌被告黃男與被害人潘女前為同居情侶,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關係,然於前述短時間內分別對告訴人潘女為傷害、恐嚇、強制、攜帶凶器跟蹤騷擾等犯行,且犯後仍否認部分犯行,毫無自省悔過之意,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對家庭成員反覆涉犯傷害、恐嚇、強制之虞,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羈押原因,並為保護被害人及家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於昨日訊後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屏東地檢署呼籲民眾應理性平和面對及處理感情與人際關係問題,為展現屏檢積極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密,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該署已與屏東縣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成立跟蹤騷擾法防制處理應變小組,俾利於具體個案發生時能即時妥適處理,期盼迅速適切執法,共同為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及維護社會安全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