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提醒業者正確申報「三合一咖啡」之稅則號別 以加速貨物通關

【記者李舜田/高雄報導】 關務署高雄關表示,含有可可粉之三合一咖啡,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準則一(第18章章註1及2)及六之規定,宜歸列稅則號別第1806.90.99號。

參據上開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及章註規定,第2101節之調製品只要含有可可成分者,即屬第1806節貨物之範疇。

該關進一步說明,邇來有業者報運進口「三合一咖啡」,常誤報稅則號別第2101.12.00號「以咖啡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咖啡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第1欄稅率2%。

惟其貨上成分標示為糖、奶精、即溶咖啡及可可粉等,參據海關進口稅則第18章章註2:「第1806節包括含有可可之糖食,及本章註1規定以外之其他含有可可之食品」之規定,含有可可粉(非可可香精)之三合一咖啡,應歸列稅則號別第1806.90.99號「其他1806節所屬之貨品」,按第1欄稅率10%核課徵稅。

該關呼籲,進口人報運此類貨品時,應以成分並依前揭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及註解,正確申報稅則號別,倘對貨物之稅則號別或相關輸入規定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