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雙標先射箭再畫靶良商遭冤判|新事證直球對決司改成果大挑戰

圖片說明:投訴慘遭冤判的張芳源希望再審時法官能仔細看他所提出的新事證,還他一個清白。

【警政時報/直擊報導】宣騰一時的普格(3073)掏空案,同案遭波及被冤判的供貨廠商賣座公司與杜拜耳公司負責人張芳源,疑被普格前負責人王格琮特助張勛逵等被告設局坑殺,張勛逵等並為轉移掏空藏錢焦點及製造煙霧彈,與普格公司正常交易買賣的張芳源卻在案發後被冤成犧牲品,張芳源強調真金不怕火煉,相信司法最後一定會還他清白和一個公道。

法界人士指出,其實這案子可以從幾方面釐清楚,假使真如張勛逵、葉慶隆、張家銘等人所言,張芳源若其與張家銘或張勛逵進行假交易,則交易金額扣除買發票的%數後款項必須回流給張家銘或張勛逵,然而,之前就提過張勛逵在整個調查開始至法院審理終結均稱不知道跟張芳源買發票的費用是幾%,他說都是張家銘告訴他幾%就幾%,調查局又問他,「張家銘究竟告訴你要幾%?他說:細節我不是很清楚」。則他如何就所稱之假交易與張芳源對帳?!所以張勛逵說與張芳源是假交易根本是謊言。

其次,張家銘從調查局的筆錄及法院審理過程至終結即可看出,他根本不知道買發票的費用是幾%?!「張家銘於調查局市調處說張芳源與普格公司交易的條件是抽8﹪費用其中5﹪是發票稅金,3﹪是手續費。然當調查官依據賣座公司於101年1月19日提現460萬元及1月31日提現425萬元部分經計算也才為交易之7﹪,此時張家銘卻又改稱第一筆張芳源是開價7﹪,什麼時候變成8﹪他不清楚,要提高到8﹪他不清楚,這部分要問葉慶隆、張勛逵才清楚」。他連8%或7%都說詞前後矛盾、自打嘴巴搞不清楚,則他如何與張芳源對帳?

最關鍵的一點是,關於市調處調查官問張家銘及張勛逵賣座公司101年1月31日提現425萬元這筆款項時,兩人都說沒有派人去拿。所以,假設真如張家銘、張勛逵所言普格公司與杜拜耳、賣座公司是假交易,扣除買發票的%數後現金回流給他們,一經仔細對照他們的說詞後,即可知道有這種荒誕烏龍的款項回流的假交易?!

據了解,實際上這筆425萬元是張芳源將其中328萬元支付給其上游廠商得佑興業公司訂金,這也經得佑公司業務員到庭證實他親自收受的沒錯,並有得佑公司的訂金收據及雙方的買賣契約書為證。另外96萬5千元存入賣座公司永豐銀敦南分行帳戶並轉匯給上游廠商(台灣數位公司)之貨款,有永豐銀行存摺可證明。剩餘5千元留作公司零用金。

至於被告張家銘及張勛逵在偵查中稱,張芳源在101年1月19日提現460萬元,在北投彰銀將整袋現金交付給張家銘和張勛逵後即離去,這一經仔細查證即可知兩人根本是胡說八道。從調查局約談調查至法院審理終結,從沒看到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兩人所言屬實。

圖片說明:供貨商及倉庫管理代表人謝宏國是案主張芳源本案可望獲得重審重中之重的關鍵證人。

反觀證人石松山到庭證實101年1月19日有先幫張芳源的賣座公司匯款給上游廠商全衡科技公司776,160元,有國泰世華銀行當天的匯款單為證,侍張芳源當日提領460萬元後再將3,823,840元給全衡科技補足460萬元訂金,有全衡公司的訂金收據及雙方之買賣合約書可為證明,另將776,160元返還石松山。

供貨商及倉庫管理代表人謝宏國更是案主張芳源本案可望獲得重審重中之重的關鍵證人。謝宏國因為搬家,整理欲廢棄資料時,翻找到當初張芳源向上游廠商進貨販售給普格的進出貨艙單,透過這批留有每一筆進出貨品相片的進出貨紀錄,詳盡明確,只要比對普格公司遭查扣之訂單交貨庫進出貨記錄,應可明確了解張芳源是否配合買空賣空假交易或僅是遭設局混淆調查被捲入這起掏空案,而其本身確實是與普格公司正常交易的供貨商。

根據調查,張芳源提現460萬元的現金流向清清楚楚,且有銀行匯款單、訂金收據、買賣合約書及證人到庭證實,法官卻只憑兩個共同掏空炒股、居心不良之人毫無證據之詞,就認定張芳源有將這筆現金回流給他們,如此違誤之認定實有失荒謬!

法官判張芳源違反商業會計法無非另以張勛逵特助蔡玄甫(領張勛逵薪水)說張芳源公司的蕭小姐有拿錢去給她,但經蕭小姐到庭作證並沒有這回事。蔡玄甫又說張芳源有拿錢去給她用紙袋裝,當被問及有無簽立收據或任何文件給張芳源,她說:沒有。張芳源的辯護人又問她:那張芳源或他公司蕭小姐既然有送錢到建國北路的辦公室給妳,你們辦公室的監視錄影設備應該有拍攝到,可否提供給法院?她又推給張勛逵說不知道錄影資料在不在。

假設真如張勛逵、蔡玄甫所言張芳源有拿現金回流給張勛逵、蔡玄甫,那張勛逵豈會不火速把錄影資料交出來!

張芳源說,前審法官又以「林柏駿說,這個官司產生後張芳源主動來找我說,竹柏公司有跟統霖電腦公司及合茂公司有買賣,但是金流、財務沒有做完成,要我協助他把竹柏公司跟電子公司的金流做完」。更是莫名其妙!

根據調查林柏駿是提供竹柏公司給張勛逵當人頭公司與普格公司進行假交易,其夫妻兩人每月合計向張勛逵領14萬元薪水,而且都不用去上班。而統霖公司及合茂公司與張芳源毫無關係,張芳源根本不知道有這件事,而且與林柏駿也完全不認識!

圖片說明:謝宏國因為搬家,整理欲廢棄資料時,翻找到當初張芳源向上游廠商進貨販售給普格的進出貨艙單。

更離譜的是,林柏駿於調查局說:「最後2筆提現金額,這個玉山銀行帳戶是應賣座公司張芳源的要求去開立的,據他的說法是要去做金流,是張芳源陪我到玉山銀行北投分行去開戶的,存摺當場由張芳源拿走,事後張芳源將款項存入後,有通知我去玉山銀行士林分行及北投分行領錢」。

張芳源說,這真是胡說八道,林柏駿不是竹柏公司的負責人,他根本沒辦法開戶,所以經法院函查玉山銀行,玉山銀行回覆「開戶是負責人張竹玫蒞行辦理,並附有張竹玫親臨開戶時之照片」。而且張芳源的辯護人問林柏駿,「你將美髮用品送貨給客戶時,有無要求客戶簽收?」。他回答說,「有!」。但當他被問及其所稱二次交款各約300餘萬元給張芳源時,有沒有要求張芳源簽收?他說,「沒有!」。法官竟然可以用蔡玄甫、林柏駿等的證詞認定張芳源與普格公司是假交易,怎不令人覺得荒腔走板。

更有甚者,一審法官竟然判決雙重標準,一審法官判同與普格公司交易的廠商展航公司為真交易,無罪理由之一是「展航與普格公司之交易,由張家銘或張勛逵指派不詳之人將貨物取走,展航人員並於調查局市調處供稱:普格公司的人來拿貨,來拿貨的人有簽收,但伊不知道他的名字」。

而法官判張芳源有罪是「張芳源雖辯稱普格公司張勛逵派人來載貨,惟普格公司之訂單交貨庫別A11倉即送貨地址普格新店公司,就無由張勛逵派人去張芳源倉庫取貨之理,況簽收單上僅為草寫簽名,係讓不知名之人取貨,且金額均達千萬,如此高價之貨物,豈可能無視交易糾紛,貨物滅失之高度風險?」

但是,觀之展航公司與普格公司之交易不也是一千多萬元嗎?(含稅金額12,002,760元),普格公司給展航公司之訂單交貨庫別不也是A11倉送貨地址普格新店公司,展航公司人員於市調處稱:普格公司的人到展航公司拿貨,來拿貨的人有簽收,但伊不知道他的名字。

法官審案可以如此雙重標準嗎?同樣買賣貨,卻做出完全180度的雙標認定。不敢說法院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但法院一手掌生死,如果是如此雙標作裁判,則很難令人信服。

圖片說明:這批留有每筆進出貨品相片的進出貨紀錄,詳盡明確,可明確了解張芳源是否配合買空賣空假交易或僅是遭設局混淆調查被捲入這起掏空案。

而且普格公司甚至自認賣座、杜拜耳公司大部分貨物已交付,普格公司財會部副理即證人黃小玲於一審時證述:調卷4第51頁表是我製作的,第一欄已進貨廠商明細,是實際上廠商已經進貨了,上面記載賣座公司及杜拜耳公司為實際已進貨之廠商,賣座公司進貨金額為139,375,200元,杜拜耳公司進貨金額為58,487,400元。(因這張表格及黃小玲之證述所以一審法官認為同為被告的展航公司與普格公司之交易為真交易,因為這張表格有記載展航公司已進貨金額未含稅11,431,200元,而判展航無罪)。另外普格公司101年10月31日寄給賣座及杜拜耳公司的存證信函亦自認普格公司於付款後已分別進貨6,225,200元及8,208,000元的貨品,再對照新事證的出現,張芳源的辯護人林添進律師指出當時賣座公司、杜拜耳公司接到普格公司訂單後,即分別向上游廠商訂貨,當進貨入到租賃倉庫時,由於租賃倉庫因怕貨品短少數量不符,所以於每批進貨及出貨,均拍照製作清點表列冊存證,上面記載有日期、貨品、數量、進貨供應商名稱、或出貨客戶名稱,及每批貨每箱裝箱數量、箱數。等相關貨品進出貨的存證照片及進貨明細總表、出貨明細總表紀錄。

這些新事證的出現對應普格公司財會部副理黃小玲所製作的表格實際已進貨廠商賣座公司進貨金額139,375,200元,杜拜耳公司進貨金額58,487,400元,再加上普格給賣座、杜拜耳公司的存證信函自認已進貨6,225,200元及8,208,000元的貨品(最後六筆訂單中之四筆貨品也已被張勛逵派公司人員載走),足可證明他與普格科技公司確實是正常買賣真交易。

不願具名的法界人士表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綜觀本案的訴訟過程與判決結果,王格琮、張家銘、張勛逵等為轉移掏空藏錢焦點,甚至為掩飾將最後六筆預付貨款的其中四筆貨品取走未交予普格公司,另涉刑責更重的證交法171條之特別背信罪,涉偽證栽贓張芳源引導影響並打動法官心證,確實很不簡單。

普格公司自己與部分廠商假交易,竟又回頭控告被判罪的廠商,甚至連沒被起訴的人,人死了卻還不放過,還去告他的子女,要求共同賠償普格公司4.6億,而且如此判決雙重標準先射箭再畫靶,不禁讓人懷疑是否因牽涉龐大利益而影響司法判決不公。但是,眾口鑠金,入良人於罪,同時也突顯司法改革推了20餘年,迄今其實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新聞出處 : 警政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