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二、三讀延審處理 於法不符 是鄉親重大的損失

 

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議會第二十屆第一次臨時會二、三讀會在議長張峻的決定下,進行延期審議,於法之立場,翻閱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並無明訂「延審」處理提案,若以「擱置」處理,會期結束未討論視為否決,預算補助案勢必將退回中央,未能順利通過之提案,對鄉親無疑是重大的損失。

議會是合議制機關,議會送內政部同意變更議程,係依據一讀會大會決議,其中就邀請副縣長到議會列席一案係張美慧議員於會中提出的臨時動議,依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議事程序上,議員臨時提案或臨時動議須有四人以上之附署或附議,且以具有急迫事項為限,然而該提案未經議長徵求四位以上的議員附議,該提案既未成案,更遑論議長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徵詢出席議員對該案有無過半數同意,使該臨時動議成為正式的決議,而逕自於會議結束前敲下議事槌,宣告該案為2月13日的議程之一,顯然違背花蓮縣議會訂定的議事規則,也使得出席議員的表決權被剝奪,無法於議會中反映選民的心聲。國民黨議員對議長的個人決議,也用全員退席表示抗議。

議會要求副縣長到議會列席說明一案,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8803107號函釋已明確說明,原則上「副縣長」非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人員,並無列席議會報告及接受質詢之義務,換言之,議會縱使以決議的方式要求副縣長到會列席報告,與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也不符合。

另外,對於議會主張提案二、三讀「延審」,在議事規則中,並無明訂延審字眼,議長及議會主任未經議事規則修正的法定程序,自行創設法律未明定的延審,而實際上議事規則第13條卻有明確擱置之處理,則議會主張法律未有之延審與議事規則內明訂擱置,適用優先順序為何?將無所遵從。

依地方制度法的設計,議會擱置,會期結束未討論視為否決。行政單位始能依否決決議,依法提覆議,再經由覆議案作成決議,或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的機制,來解決議案爭議,依法規有明定之制度進行方符合行政、立法分立與互動之原則。否則,立法單位無限期擱置,又不做決議下,無法解決議案爭議,反而是花蓮縣民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