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舉訴訟之事實真相 張靜律師

本報王貴雄屏東報導

大家關心的屏東縣長後續發展狀況 續—今天一大早蘇清泉來到屏東地方法院9:00開持續3小時,今天的屏東法官陳怡先針對雙方提出問題一一說明,經過雙方提出內容有很大爭議,蘇清泉特別聘張靜律師辯護。

台灣選舉訴訟之事實真相

—該不該全面驗票   張靜律師以下觀點展開來給大家

前些時,看到謝國榮教授的一篇好文《法官為何要阻擋人民有驗票的權利!》,文中談到,驗票的目的,是查驗選舉投票的準確與真實性、選舉是否有舞弊及是否有選務行政的疏失。在我看來,一言以蔽之,驗票就是選舉紛爭唯一還原事實真相的手段,因此,沒有驗票,就不會有真相!

而要如何驗票?想當然耳,就是要全面驗票,以蘇清泉對中選會、屏東縣選委會與周春米所提起的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訴訟為例,以一般人民的法感情而言,既要驗票,就應是所有屏東縣全境711個投開票所的選票包括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已領未投票之全面驗票,也包括選舉人名冊、投開票報告表與選票之間之相互勾稽與查核,每個投開票所之所有選票的加總數,既不能多於選舉人數,也不能少於選舉人數,否則必有問題、必有弊端、必有違法,而多的一票哪裡來,少的一票又跑到哪裡去?

本來,以純算術的加法而言,用餘票即所謂未領票加上已領票就是一個投開票所的選舉人票。可是依據屏東縣選委會與中選會在本案的說法,是還有一個名目叫已領未投票,這是選罷法上所不存在的用語,其意指票已由選民領走但未投出,那這與廢票之一種,即未圈選而投入票箱中的票又有何不同?屏東縣選委會與中選會竟創造一個有別於廢票的新名詞,這意味著什麼?這種情形豈不顯示選務人員之至少有疏失?為何有這種領了選票未投而又回到選務人員(而沒有投入票箱)的情形?

屏東縣選委會及中選會的律師在其答辯狀中及準備程序中多次辯稱,選務人員的疏失或違法,不等於選委會違背法令,但依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之法理,選務人員之故意或過失,就是選委會的故意或過失,選務人員之違法,就是選委會之違法,乃最後選舉真相之發掘的關鍵,仍在全面驗票,沒有全面驗票,只是零星、片面的不利被告之證據,是很難達到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之「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或第120條第1項第1款之「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之充分條件的。

但被告自始至終反對全面驗票,這真是面對行政責任甚至政治責任該有的態度嗎?這不是給人民輸不起而不敢面對的感覺嗎?所以,沒有全面驗票,尋求真相就必定是橡木求魚。而如果司法機關不肯全面驗票,那司法還有什麼公平正義可言?

可喜的是,屏東地院的承審法官陳怡先審判長並不排斥全面驗票的可能性,端看蘇清泉的原告律師團請求先勘驗109個投開票所的所有選票,及計算711個投開票所的用餘票、無效票及所謂已領未投票數與選舉人數的票數及差距而定。

最終的驗票結果,不論蘇清泉能否翻盤,至少將會給未來想要作票舞弊者,起到了預防與威嚇的效果,台灣的民主政治就還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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