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走廊》公共設施用地 保留期間享有租稅優惠

 

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近期接獲詢問,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但目前尚未被徵收,是否需要繳納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對於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在未被徵收或收購之保留期間,因其使用已被限制,故享有稅法上減免優惠。所以,土地稅法第19條特別明定,為建築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除可按2‰優惠稅率外,餘統按6‰課徵地價稅;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則可申請課徵田賦。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土地符合相關減免規定,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如對地價稅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2至187;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22、253,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圖:地價稅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