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貨車爭道造禍業 警代替神明處罰你

【記者 玉女 台中 報導】

「神明面前不能做壞事!」這是大家從小到大所認知的信仰。日前在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上發生一起肇事逃逸案,驗證了此話不假。肇事逃逸者不到3個小時,即被警方約談到案,並表示「當下撞到就馬上停車就好,就不會這麼麻煩了」、「會跟神明懺悔、跟對方道歉」。

上月底在台中市北屯區松竹路發生一起肇逃案, 57歲吳男駕駛裝載機車的大貨車,行經在地香火鼎盛的土地公廟前,因貪快隨意變換車道,與左側車道駕駛自小客的22歲鍾女發生爭道碰撞,未下車查看且隨即離開現場。當下受撞的鍾女馬上報案並將行車紀錄器影像提供予警方,並很氣憤的表示「在神明面前還敢做壞事」。吳男被警約談到案表示,當下因為急著要送訂單,承認貪快隨意變換車道,心想著車子只是「輕輕碰到」,應該不會怎樣。警方隨即出示受撞車損的照片,指出該車右前車輪外殼有凹痕、右照後鏡被撞毀,怎麼是輕輕的碰到。再者,在神明面前逞凶,不怕會「業力引爆」?即使對方沒有行車紀錄器,警方還是會透過監視器,「代替神明處罰你」。肇事吳男表示:「我錯了,待會筆錄做完後,我會去向神明懺悔、跟對方賠不是」,還問道「罰單罰多少?可不可以不要罰?」懊悔不已。

本案吳男因行車中隨意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警方依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罰1200-3600元。另外財損類的肇事逃逸部分,依同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罰1000-3000元,並吊駕照1個月至3個月,警方提醒用路人,勿貪快隨意變換車道,發生事故也應通知警方處理,切勿認為只是輕微擦撞而自行離去,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