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換宿外國人幫忙端菜 餐廳老闆挨罰15萬元

【記者張國煒/屏東報導】 有二位菲律賓籍表演工作者原受聘某會館在墾丁從事演藝工作,於108年等待轉換新雇主期間,跑去附近一家餐廳幫忙端菜整理桌面,店家則提供住宿,8月移民署專勤隊人員做檢查時發現上情。店老闆陳稱僅是容許他們在店內協助端菜給客人,沒有給付任何薪資,雙方無聘僱關係,惟屏東縣政府認為老闆對於餐廳內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有指揮監督管理之責,應積極阻止該二名外國人在店內工作卻疏於管理,以致非法容留外國人為其提供勞務,故仍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對店家開罰15萬元。老闆繳納部分款項後罰單還剩下12萬餘元卻置之不理,案件於去(110)年9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

▲ 容留打工換宿外國人幫忙端菜餐廳老闆被罰15萬元,示意圖(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分署受理後執行人員先與該餐廳老闆聯繫,義務人稱受疫情影響,來客數稀少餐廳已歇業,只能另外靠民宿收入勉強支撐,故執行人員先允其小額分期繳納,惟老闆未正常繳款,執行人員遂再次電話催繳,並積極協助義務人與縣政府聯繫繳款單寄送事宜以便利其清償,但今(111)年5月下旬發現義務人依然未繳款,執行人員遂核發扣押命令凍結其銀行存款,餐廳老闆終於主動來電表示,會盡快買匯票寄到分署將所欠罰單全部繳清,且在6月初依約兌現其承諾,分署旋即撤扣讓義務人銀行帳戶回復正常使用。

屏東分署表示,義務人如因疫情有經濟上困難無法一次繳納,可申請辦理分期,分期後則應按期繳款,不然還是會被執行。另外就業服務法對於聘請外國人工作是採申請許可制,例外情形為奉獻社會之志願性服務及勞動部函示毋須事先申請許可之行為。民眾常誤以為如僅提供外國人住宿或三餐,只要未付薪水都不算容留工作,殊不知凡外國人有勞務提供或處理事務之事實,不論是否有受領報酬或薪水,如影響我國國民就業機會,即可能構成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最重可裁罰75萬元,拒不繳納經移送者,分署將會貫徹執行,以保障國民工作權及就業機會,並維持就業服務法所堅守的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