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次收倉棧費不等於利息|當鋪業者出面澄清絕無違法重利

圖片說明: 台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發給當鋪業者收取利息的方式及相關規定。

【文字記者晉義權/臺北報導】針對日前傳出有當舖業者透過小額借貸、借新還舊、主動call客、到宅討債、強行扣車等手法誘引計程車司機借款,兩萬元借款15天飽賺逾800元重利,引起北市警大同分局及市刑大高度重視並介入調查。遭點名的龍X及協X慶人現場負責人歐先生出面喊冤,直指是遭同業競爭為搶客戶而引發事端。

歐姓代表人指出,他們所有借款還款流程都是照政府規定,絕無放重利之事實,而是因倉棧費之計算所產生之誤會,絕無違法之情事。他說,依據台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發給當鋪業者收取利息的方式及相關規定,第二項,依當鋪業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當鋪業之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換算成月息就是不能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歐姓代表人表示,公告第三款,依當鋪業法第第二十條之規定,「當鋪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要特別說明的是,倉棧費不等於利息,也不能每個月收取,所以我們是計次收取,國家規定我們業者可以收取利息和倉棧費,倉棧費此一部分包含的必較深,我們可能要繳稅、管銷、保險、停車場租用的費用等等,指我們收取利息達七點五分是不正確的!

圖片說明:歐姓業者提出的切結書,證明日前係受委託開走借款計程車司機的計程車,屬雙方之間的債務糾紛。

歐姓代表人強調,店開超過六年這麼久,台北市一張當鋪牌照是兩百萬元,不可能為了兩萬元多賺一點點的微薄利息去違法。這次引發爭議,應是同業競爭為搶客戶而造成摩擦,被誤解點名。事實上,小額質借,每萬元收取月息百分之二點五,加上每萬元計次收取500元倉棧費,完全都是一般正常普遍的行情。

歐姓代表人說,借款人質借了兩萬元,兩個月本息攤還兩萬二千元,其中有一千元是每萬元計次收取500元的倉棧費,兩個月1000元,每個月利息月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兩萬元合計收取500元利息,兩個月一千元,分十期攤還,哪來的重利?雖然雙方約定每五天繳回本息兩千二,實際上是經常會發生拖欠的情況。

對於借新還舊收取重利的指控,歐姓代表人表示,一般來說,先攤還本金,最後再攤還利息,這是仿效銀行的做法,保障債權人也保障債務人,他的車子沒有那個產值,屆期卻無法還款,業者當然不可能一直往上借,只能建議他另找其他當鋪質借新債還舊債。

至於計程車司機指控強行開走計程車的部分,歐姓代表人指出,借錢的計程車司機第三次屆期無法還款又搞失聯,當下為何不去派出所報案?他自己都說,「  我跟他們有借錢!」,這就是債務糾紛。怎麼可以說人家搶他車子(計程車)?檢方看完、聽完解釋,也就將我們請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