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涉貪污收賄500萬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遭起訴求刑12年
文章最後更新於 2024 年 9 月 4 日
【記者爆料網 周庭慶/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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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因華亞科學園區農地自辦重劃案收賄500萬,鄭文燦經桃園地方法院3次羈押庭審理後裁定收押禁見,自7月11日起被羈押在桃園看守所,桃園地檢署今(27)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鄭文燦等11人,並對鄭文燦求刑12年。
桃園地檢署指出, 本案經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鄭文燦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之之現鈔678萬5000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檢園地檢署指出,楊姓被告等人於民國100年5月間,由楊出資1000萬元為決策大股東,其餘2人各出資500萬元,成立「鴻展公司」。該公司迄105年已透過說明會或拜訪土地所有權人方式,取得「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即華亞科技園區)」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下稱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約63.05%所有權人之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為藉「自辦市地重劃」取得能變賣獲利之抵費地,欲先令該處「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用地,使能與隔鄰華亞科技園區相連擴大開發,依公司內部評估,可取得之「抵費地」面積為1.78公頃,若開發完成後,可取得之預估利益約24億2190萬元。
該公司自105年起,先推由廖姓被告尋求時任桃園市市長被告鄭文燦支持,由桃園市政府為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主體,函報行政院取得個案變更核准辦理文件,希冀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土地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外,在連同桃園市龜山區文樂路西側土地之農業區及宗教專用區(含桃園市龜山區第三公墓及樂善寺土地)約41.76公頃土地,一併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分兩區辦理市地重劃,其中9.12公頃土地能以「自辦市地重劃」而非「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下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以取得抵費地獲得較高額利益。
楊姓被告等人見鄭文燦已予協助,即準備500萬元行賄,並於105年9月14日晚間被告進入鄭文燦官邸,將裝有500萬元現金之黑色手提袋,置放在會客室茶桌下,並以口型陳述及手勢比劃「5」之方式,向鄭示意,已將500萬元賄賂款項放在桌下,鄭當場見狀向被告回覆表示「知、知、知(臺語)」,而收受該筆500萬元賄賂。
鄭文燦於偵查中雖坦承為該9.12公頃農地變更開發之各項職務行為、與楊姓被告等人餐敘及被告廖姓父子在其官邸交付黑色手提袋等事實,然辯稱廖姓被告係以「丟包」之方式放在官邸內,不知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但檢方根據相關被告及證人證詞,又經勘驗等值之500萬元現金,發現重量達5.53公斤體積小但重量大又於深夜當面交付,衡情被告鄭文燦豈會不知袋內物品為現金。
至於鄭文燦辯稱廖姓被告等人均係意圖陷害,檢方認為商人為求財多不願得罪政治人物,更無自陳對方已返還賄款而自陷行賄罪之可能。且數名被告均係同一時間遭通知到案,隨後遭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彼此之間並無任何串證之可能性,3名被告一致坦承行賄鄭文燦,兩名廖姓被告更連鄭文燦係因獲悉遭到監聽,方才退還賄款之說法均如出一轍。
檢方認為,審酌本案事證明確,鄭文燦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
且其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因得知廖姓被告等人遭司法監聽,始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為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以本件係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之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判處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