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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女子50元逼性交得逞 遭法院重判8年6月徒刑 

偷女子50元逼性交得逞 遭法院重判8年6月徒刑 
偷女子50元逼性交得逞 遭法院重判8年6月徒刑 

【記者爆料網黃國瑞/台南報導】台南一名男子看上一名有心智缺陷的女子,他趁女子在公共浴廁洗澡之際,偷走包包內的金錢,她要求歸還,男子竟逼迫她與其性交,最後再違反她意願下強制性交得逞,法官認定男子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8年6月徒刑。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被告郭姓男子,為了逞一己性慾,在去年2023年6月4日凌晨2時許,女子於公廟外的公廁盥洗時,偷偷拿走她包包內的52元現金,女子發現後想要回,但郭男僅還2元,還恐嚇要發生性行為,否則不歸還剩餘50元,還要跟她男友說壞話。

女子雖有中度心智缺陷,仍無法同意郭男的要求,在半推半就的情況下,以為郭男會還錢前提下,跟著回到一旁公廁內,郭男見時機已到,先親吻女子的嘴巴、撫摸女子胸部,並強制逼迫口交,再以生殖器插入女子陰道內,藉此強迫性交得逞。

女子離開後,將此事告知男友及社工,最後再社工陪同下報警,面對檢警偵訊,郭男否認犯行,並表示兩人是合議性交,且事發後兩人還有一起去吃早餐,而且質疑女方為何等到21天後才報案,但檢方認定有強制性交的事實,因此仍對其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法官檢視相關證據,審酌女子有中度智能障礙,求助觀念可能不完整,遭到侵犯後,仍有第一時間向社工求助,但因為訊息破碎,所以難以說明白詳情,才沒馬上報案,認定男子有強迫性交之事實。

法官認為,被告郭男為了滿足性慾,竟然對心智不完全的女性,做出過分的行為,事後又否認犯行,造成女子身心受到嚴重創傷,又未與女子達成和解,所為實屬不該,因此處以上述徒刑,可上訴。

台南法院認定男子強制性交罪成立。翻攝google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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