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職面試時,往往有雇主會要求求職者提供相關資料,如果資料與工作內容沒有相關性,恐涉及侵犯個人隱私。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可以強制求職者透露與工作內容無關的隱私事項,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勞工局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稱就業隱私資料,包含生理資訊(如疾病史、智力測驗)、心理資訊(心理測驗)及個人生活資訊(如信用狀況、犯罪紀錄(如良民證)、家庭生活背景、懷孕計畫),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意願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如仍要求提供,又未說明原因與法令依據,求職者可以拒絕回答或提供,公司如強制求職者填寫或提供,則可能違反就業隱私規定。
勞工局舉例,曾接獲民眾小李(化名)表示於應徵門市人員時,店長不僅要求他填寫婚姻狀況、有無犯罪紀錄等資料,面試時又詢問家庭成員狀況,錄取後再要求他提供「良民證」,讓小李感到相當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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