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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授意、知情、參與行賄 南投縣議員林芳伃涉賄選二審仍判當選有效

無法證明授意、知情、參與行賄 南投縣議員林芳伃涉賄選二審仍判當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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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爆料網/台中報導】國民黨南投縣議員林芳伃,去年選舉期間涉嫌透過國民黨員林雪芬、國民黨黃復興南投黨部黃強埔區黨部主任陳裕隆賄選,林、陳兩人今年3月判刑確定,南投地檢署對林芳伃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南投地院一審駁回,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22)日判決,認為無法證明林芳伃知道、或參與、授權兩人賄選,判決林芳伃當選有效,全案定讞。

南投地檢署起訴指出,林芳伃經中國國民黨南投縣黨部推薦,去年參選第20屆南投縣議會第5選區(埔里鎮、國姓鄉及仁愛鄉)縣議員,林雪芬、陳裕隆因與林芳伃頗有私交,於競選期間,由陳裕隆提供埔里鎮蜈蚣里黃復興黨員名冊給林雪芬,林雪芬芬即自行籌措行賄財物,再於去年11月17日由陳裕隆開車載林雪芬至選民住處以養生茶、現金500元行賄。

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林雪芬、陳裕隆雖因賄選行為,經南投地院刑事庭判決有罪確定,然檢察官起訴書及有罪判決書,均未認定林芳伃與林雪芬、陳裕隆有共同犯意或行為分擔,且就林雪芬、陳裕隆於刑事案件之供述,亦不能證明兩人行賄行為係經林芳伃授意、或於事前知情或參與,或行賄財物係源自於林芳伃。

台中高分院判決南投縣議員林芳伃當選有效。資料照片

另外,林、陳均非林芳伃競選團隊之成員或樁腳,亦無參與林芳伃之選舉事務,不能僅因林雪芬係南投縣長選舉國民黨候選人競選總部副總幹事、陳男隆為黃強埔區黨部主任、林芳伃與陳裕隆同屬黃強埔區黨部黨員、林芳伃係中國國民黨推舉之議員候選人,及林芳伃與林雪芬有私交,即認林芳伃對於林雪芬、陳裕隆之賄選應有所知悉。

此外,林芳伃亦未經檢察官起訴涉犯選罷法之犯行,本件無法證明林芳伃就本次議員選舉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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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時間|2023/11/22 19:47
更新時間|2023/11/22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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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記者爆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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