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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宣佈即日起沙灘地全面禁止沙灘車 業者急跳腳北上陳情求生存

花蓮縣政府宣佈即日起沙灘地全面禁止沙灘車 業者急跳腳北上陳情求生存

【記者爆料網/生活中心報】目前正值暑假,不少民眾想到花蓮享受騎沙灘車在沙灘上飆車的快感,沒想到,花蓮縣政府前天(11)對外宣布,即起沙灘地全面禁止沙灘車活動,依騎乘場域不同訂有不同罰金,在馬路最低罰1200元,但在國有林最高可罰30萬元,且得按次連罰。讓準備好迎接暑假旺季的業者急得跳腳,直呼「事前完全沒有溝通」,氣得揪團開車前往立法院找前縣長立委傅崑萁陳情,希望能有轉圜餘地。

花蓮縣觀光蓬勃發展,近年來沙灘車產業如雨後春筍般成為熱門活動之一,同時也衍生出遊憩安全及環境保育問題,經監察院111年12月28、29日現地會勘後,函請行政院召開跨部會會議,研商沙灘車管理事宜。

行政院分別於112年4月6日、4月20日、5月12日、6月28日召開「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訂出「導、禁兼施」管理原則,並發布「沙灘車管理指引」,指引中載明中央無須就沙灘車訂定一致性管理規範,應回歸各場地(域)主管機關,採因地制宜並依其法規進行管理;基於生態及安全考量,對於生態敏感、河川或危險陡坡等區域,原則禁止沙灘車活動,禁止沙灘車行駛道路和沙灘,避免海岸與防風林遭受破壞同時維護遊客安全。

花蓮縣政府遵照中央發布之沙灘車管理指引,於112年7月11日由副縣長顏新章召集相關單位開會。會中決議,以各機關所轄區域權管法規管理,如沙灘車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於指定通路外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依森林法,國有林及保安林範圍內,原則不允許車輛或其他動力式機械器具進入,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為獨占性使用或設置人為設施者,將依海岸管理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花蓮縣政府十一日發佈新聞稿呼籲沙灘車業者切勿帶客進入禁止活動之區域,以免受罰,近期縣府將裝設監視器並駐點稽查,經發現沙灘車活動即依各管法規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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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時間|2023/07/13 13:56
更新時間|2023/07/13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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