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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加裝長寬高有限制肇事報案4小時警速破

【台灣電報記者 玉女/ 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林益聖,於12月4日接獲民眾黃姓女子報案,渠表示111年12月2日晚上將機車輛停放在中清路二段某賣場外路旁,12月4日17時許要取車時,發現機車的側邊不知因何有大片的碰撞痕跡。

現場位置未有公設監視器,但黃女十分擔心找不到肇事者,而林員現場製作完車禍事故資料後,便立即查看附近是否有監視器,不僅陪同黃女調閱,亦協助找尋是否有目擊民眾,終於問到賣場大廳旁監視器有影像錄到。警方向賣場說明來意後,調閱兩日時間的影像,終於發現一臺外送機車因後方加裝餐袋,導致影響視線將黃女車輛碰撞倒地,肇事者扶起車後就離開現場。

由於並未清楚拍到車牌,但有了時間點和車輛特徵,林員再調閱肇逃車輛離去沿線的路口監視器,成功取得肇逃車輛的車號,立即連絡肇事車主,當日晚上21時車主鍾男(70年次)便到案說明。警方出示現場影像和照片及機車車損照片給鍾男觀看,鍾男辯稱當下將倒地機車扶起並確認未有車損才會離開。對於鍾男肇事未報案便離開現場,林員依規定開立肇事逃逸舉發單。黃女對於警方積極辦案相當感謝,報案後僅4個小時便水落石出,對警方專業給予肯定。

警方提醒駕駛對於車體有加裝物品,行車時請務必小心,依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規定,普重機車長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寬度不得超過一點三公尺、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避免影響行車安全。萬一發生車禍應留於現場釐清肇事責任,並依規定處理,雖無人受傷仍涉及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民眾被撞倒機車有多處刮擦痕
肇事者所使用之車輛
肇事者倒車不慎將他輛機車撞倒
肇事者將車輛扶起後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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